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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006

POS消费


POS (Point of
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光字符码)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品种有有线和无线两种或有、无线兼用。POS机与广告易货交易平台的结算系统相联,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与媒体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和管理功能,并进行非现金结算。
什么是POS结算 通过POS系统结算时应通过下列步骤:
(1)地方易货代理或特约客户的易货出纳系统,将买方会员的购买或消费金额输入到POS终端;
(2)读卡器(POS机)读取广告易货卡上磁条的认证数据、买方会员号码(密码);
(3)结算系统将所输入的数据送往中心的监管账户;
(4)广告易货出纳系统对处理的结算数据确认后,由买方会员签字。买卖会员及易货代理或特约商户各留一份收据存根,易货代理或特约商户将其收据存根邮寄到易货公司;
(5)易货公司确认买方已收到商品或媒体服务后,结算中心划拨易换额度。完成结算过程。
POS(POINT OF
SALE)名为销售点终端,是用于信用卡联机自动授权的终端设备,主要用于商场、酒店等消费场所,也可用于储蓄所等网点。POS消费系统的使用能够有效减少现金流通环节,免除出门“腰缠万贯”的烦恼。
POS消费无论在哪里都没有手续费

价值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与价值息息相关,联系密切。人们也经常并且广泛的使用价值这个概念。例如,食品可以使人充饥,食品对人有食用价值;电灯可以给人照明,电灯对人有使用价值;图画可以供人欣赏,图画对人有审美价值等等。那么,什么是价值呢?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06页)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价值就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物或者人的相互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在对价值作这样的界定时,必须对价值作以下理解。
第一,价值的主体是人,价值的客体是物或者是人。价值作为一种关系必然有它的特定的主体和客体。首先,价值的主体必须是人。只有在人与客体之间,才谈得上价值。因为,人是一切价值的需要者、享用者和评价者,价值离不开人的需要和评价。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离开了人就无所谓好与坏、有用和无用,也就无所谓价值。一个没有人的世界,也就是一个没有价值的世界。如果客体是物,主体也是物。那么在物与物之间,即使客体的物对主体的物发生一定的有用性,也不能叫做价值。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只能叫效用关系。其次,价值的客体是物或者是人。因为,作为主体的人不仅需要物,而且也需要人。这是谁都知道的,无须详加论证。所以,价值的客体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从这里可以知道,在价值关系之中,人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
第二,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价值既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也不是客观事物的某种特性。因为,一个事物不与人发生任何关系,而是离开人独立存在着。那么,尽管它和它的某种特性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可能,可是,这个事物对人的需要并没有满足,也就没有价值。例如,一个人走在没有水的沙漠里,口渴的厉害,而长江里的水汹涌澎湃,奔腾不息,当然是可以解渴的。但是,“远水不解近渴”,长江里的水没能满足这个人喝水的需要,对这个人也就没有任何价值。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客观实在的关系。只有当客体与主体的人发生关系时,它们之间的一种关系才是价值。
第三,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的作用。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但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所有关系。首先,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人对客体的作用,二是客体对主体人的作用。这两种作用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但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不是价值,只有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才可能是价值。例如,人穿衣服,人把衣服穿破了,人对衣服的这种作用,无所谓价值。衣服给人带来了温暖,衣服对人的这种作用,才是价值。其次,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人的需要来划分,一种是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积极作用;另一种是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消极作用。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是对主体的积极作用。例如,一个病人需要吃药。他吃了一种药之后,这种药对他产生了治病的作用,同时,又给他造成了另一种病。这种副作用,就不是价值。只有满足治病需要的那种治病的作用才是价值。

潘石屹简介


潘石屹,人称老潘,1963年11月14日出生在甘肃天水,在“黄土高坡”农村度过了小学、中学。大学毕业后分到国家石油部工作,1987年辞职下海到深圳、海南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来又到了北京,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事业。1992年8月进入北京房地产市场,创立了当时中国最大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及法人代表。在管理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间,成功地开发了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北京万通理想世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大厦(万通发展大厦)等大型项目,总建筑面积近一百万平方米。其中,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誉为京城房地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被《北京房地产》杂志誉为“1994年杰出项目”。1995年创立北京红石实业有限公司。1996年成立项目公司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国贸桥东侧、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的现代城。1998年在长城北边的山坳里为自己建造的私人别墅——山语间被京城建筑界誉为后现代建筑的实验品,也被1999年在京召开的世界建筑大会列为与会者参观的十佳建筑之一。2001年,潘石屹又先后开发建设了建筑面积达70万平方米的建外SOHO和占地面积达8平方公里的建筑师走廊以及最新在海南博鳌的“一千亩”开发的“博鳌蓝色海岸”等项目。
  张欣,1965出生于北京,1990毕业于苏塞克斯大学(SussexUniversity),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2毕业于剑桥大学(CambridgeUniversity),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就职于美国华尔街高盛银行(GoldmanSachs),后加入旅行家集团(TravelersGroup),1995年回北京与丈夫潘石屹共同创建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科技股


所谓科技股,简单地说就是指那些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技术含量,在行业领域领先的企业的股票

请问何谓“坐庄”?


利用资金,信息的优势,人为拉高,拉低,或先打压稀筹在拉高总之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影响市场正常走向.以此取利.现在股票,期货市场都有

教育储蓄该怎样存最划算


银行人士介绍,教育储蓄是针对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和原办法相比,新规对教育储蓄的额度放宽了。即每个非义务教育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一个
学生假如从全日制高中读本科再读硕士的话,则可3次享受,额度加起来达到6万元。其次,在开证明的流程上要求更严格。10月1日以后,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
教育储蓄新规还规定,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或一次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对此,交行私金处人士解释,教育储蓄要求零存整取,即每月存入相应金额,直至存满2万,但为了储户存款方便,银行允许2万元分两次存入,即每次存入1万元。教育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存款期限分一、三、六年,年利率分别为2.25%、3.34%、3.6%,银行人士强调,教育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计算方法则是按照零存整取计算的。
那么,储户怎样存比较划算呢?银行人士介绍,在同一存期内,每月约定存款额度越小,续存次数就越多,计息的本金就越少,计息基数就越低,所得利息与免税优惠就越少;反之,计息金额越多,计息基数越高,所得利息与免税优惠就越多。工行人士说,银行计算零存整取有两种方法,按月基数和日基数,如选择存三年期,每月存入555元,存36个月,银行按月基数计算,若是分两次各存入1万元,则按日基数计算,日基数计算利息额比月基数高,免税差额也大。6年期教育储蓄,按5年期的整存整取利率计算。家庭可根据自身收入除去生活开支后,积余多少定存期,一般以选择三年期、六年期为好,存期长利率相对较高,如果准备在孩子上高中时用,则可在孩子读4年级时就开始存教育储蓄。教育储蓄适合并不富裕但有一定积余的家庭。

教育储蓄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两种,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50元。教育储蓄定向使用,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储蓄。
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支取本息。
据了解,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该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一是在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6/2006

“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


一、 “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目标 



  “公共利益”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因为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也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WriteZhu('1');
“法”之作为法治国家统治社会的公器,当然只能追求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公共”的利益,而不是任何特定私人——譬如立法者或执法者自己——的利益。困惑在于,社会是由一个个私人组成的,而他们之间的利益又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既然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有意义地谈论“所有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呢?大多数人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论将“公共利益”定义为什么,我们都会面临一个基本难题:如果“公共利益”被定义为一个漫无边界、包罗万象的概念,那么它就完全失去了法律意义;如果“公共利益”是确定并有界限的,那么又如何看待和“公共利益”对立的社会利益?糟糕的是,我们在大多数时候只是将这个概念挂在嘴边一带而过,但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它究竟是指什么并直面它所带来的困惑。 



  然而,“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也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要求,因为在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WriteZhu('2');
类似地,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文本的显然含义,政府征收或征用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前提条件是征收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收财产,而如果我们不能清楚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上述宪法限定就失去了意义。 



  在法学界,“公共利益”的界定产生了许多困惑,WriteZhu('3');
而引起这种困惑的部分原因在于我们对这个概念的要求过于完美——既然它是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标,它自然应该是至善至美的;否则,岂不有辱“法”和“法治”的名声?但笔者以为,与其苛求十全十美而使概念复杂得不可定义——至少不同的人很难对其达成一致的理解,不如满足于一个有局限甚至有缺陷的定义。至少,局限性意味着这个概念具有确定的边界;至于缺陷则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补救,并不一定非要期望普通的法治能解决全部社会问题。事实上,“法”并不是什么完善的东西,法治也未必是至善的状态。根据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
Holmes)的观点,法治只是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社会不得不采取的一种统治方式,WriteZhu('4');
“法”则只是立法者在其当时的视野中认为社会效果最好的统一规范。立法者可能会犯错误——即使由普选产生的立法者也不例外;WriteZhu('5');
且即便不犯错误,具体法治的结果也未必对每个人都是最好的(尽管就长期来看,也许可以论证法治几乎对于每个人都是最好的)。既然对法治不应怀有太多的奢求,我们对法治的目标——公共利益——似乎也应该采取同样慎重的态度。 



  因此,笔者主张为公共利益“减负”:就和不要期望法治的结果十全十美一样,我们也没有必要将所有诱人的名词全都加在“公共利益”身上;这样的“聚宝盆”固然好,但它对于我们解决实际问题并没有太大用处,通常只是引发一场徒然的概念辩论,最后仍然是众说纷纭、不了了之。为了保证学术争论的价值,我们只能满足于一个一般人都能接受的有意义且可操作的定义,尽量避免让概念变得包罗万象而失去意义或无法操作。 


   


  二、
驱除“公共利益”的魔幻——“公共”就是“私人”之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公共利益的重心在于“公共”。和“社会”、“国家”、“集体”等宏观概念一样,“公共”是一个整体(aggregate)而非个体(individual)性质的概念,而许多的困惑便因此而产生了。一旦脱离构成整体的个体之后,“公共”便可以通过人的想象而无限夸大、膨胀和神化,最后不仅在理论上产生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论,而且在实践中成为压在个人身上的一个沉重的幻影。掌握公权力的人可以利用“公共”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而无须承担法律和道义的责任。因此,尽管“公共利益”本来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但如果解释不当,却可能受到“异化”而成为压迫每个人的工具。 



  要纠正这种倾向,只有运用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WriteZhu('6');
让“公共”重新找回其个体的根基。毕竟,宏观是由微观构成的;“公共”不是抽象的,而是由一个实实在在的个体构成的。我们确实不应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但同样也不应该“只见森林,不见树木”;如果前者只是一种狭隘,后者则成了一种虚幻——没有树木,哪里来的森林?因此,对“公共”的解析必然要求我们有意义地探讨公共的构成。既然公共是由个体构成的,公共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并最终体现于个人利益——国防之所以是一国的“公共利益”,并不是因为抽象的“国家”从中得益了,而正是在于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实际存在的人都得益了。就和不存在超越个人的社会或国家一样,超越个人的“公共利益”也同样是不存在的;否则,我们就堕入了无法自拔的诡辩论陷阱。 



  公共利益究竟如何表达为个人利益呢?可以想见,表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提供了一种最简单的表达方式,也就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既然公共利益是具体法治的追求目标,法律就是要实现个人利益之和的最大化。WriteZhu('7');
功利主义的这种定义未免失于简单,但它至少是一个在理论上有意义并可操作的定义(尽管准确测量实际上仍存在极大的困难),且也很难设计出一个更合理与简便的计算方式。WriteZhu('8');
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体现,功利主义至少清楚表明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公共利益的平等组成部分,从而有助于祛除“公共”或“集体”这类概念所经常带有的虚幻的形上学幽灵。因此,虽然功利主义至今仍受到不同学派的挑战,它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正统”理论。目前颇为盛行的法经济学正是以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 



  事实上,方法论个体主义和功利主义理论通过转移我们的焦点,解决了我们原先遇到的“公共利益”难题。我们原先的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在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看来,这个问题几乎是不可回答的,因为既然公共由个体构成,而法律很少以同样的方式影响社会中的每个人,因而究竟涉及到多少人才构成“公共”,往往是一个见仁见智的程度问题。拆迁为市区经济发展带来好处,表明人数不确定的许多市民都将从中得益,但被拆迁者却可能因补偿不到位而受到损害。在社会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究竟社会中哪一部分能正当代表“公共利益”呢?既然企业和被拆迁户都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们都构成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幸好,社会功利主义不要求我们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是将我们的问题转变为:要决定是否应该拆迁,应当计算拆迁所带来的利益(譬如企业发展给本市居民带来的好处)和成本(对被拆迁户造成的损失或必须提供的补偿);只有利益高于成本,因而拆迁后公共利益有所增加,政府才应该实施拆迁计划。 


   


  三、 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当然,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定义并将其作为法律的基本目标,并不等于这种目标就会自动实现。事实上,如何衡量、确定与实现公共利益本身成了社会功利主义的一个难题。拆迁和商业开发是否会比旧城改造带来更大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使公共利益更大化的其它方案?这些问题涉及到许多人的成本和利益之平衡,因而往往很难决定。传统的功利主义学说假想了一个“中立的旁观者”(neutral
spectator):就和上帝一样,他有足够的能力和智慧洞察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知道这样一个超然全能的“中立旁观者”并不存在。每个人只是比较清楚他自己的感觉而已,同时由于人“主要是自私的”(休谟),他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社会中其他人的利益。因此,社会功利主义并没有令人满意地回答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立法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关键问题。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目标是不可实现的,功利主义理论也因此受到了普遍的批评。 



  尽管如此,民主制度可以说近似地实现了功利主义所定义的公共利益。WriteZhu('9');
在古典的直接民主制,每个成年公民对于重要的社团政策具有直接的发言权。由于每个人都是对自己利益最好的守护者,我们期望民主过程所产生的政策基本上是符合社团整体利益的。当然,这种体制对于现代大社会来说是不可行的,但现代民主还是通过选举间接地达到了同样目的。选民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观点来选择立法代表,并通过周期性选举的压力迫使这些代表在制订国家政策时充分考虑选民的意见。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只有在立法者和选民的利益相吻合的体制中,才有可能保证立法和公共利益一致。这是选举制度的作用:它迫使立法者必须迎合其选民的利益,否则就将面临落选的威胁。如果能保证每一个议会代表都是由地方选民在众多代表不同政策的候选人中自由选举出来的,那么他们可被期望在选举压力下代表本地区选民的利益与要求,且在聚合到议会之后能够制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实上,现代民主所采取的多数主义规则和公共利益的功利主义定义有着显著的相似性:根据多数主义原则,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被承认为选举的获胜者;根据功利主义,公共政策应该使得个人功利的总和达到最大。 



  因此,民主是公共利益的最有效制度。哪怕是粗略的公共选择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缺乏自由与平等选举的非民主体制都不能保证政府将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后者正是政府的正当性基础。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理由认为立法本身将符合公共利益;这样的国家即使实现了法治,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功利主义与民主确实不能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基本权利的情形发生,但这类情形在历史上毕竟是例外而非规则。对于日常生活中遇见的大量政府行为,简单的功利主义原则——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似乎已经提供了令人相当满意的价值评判标准。至于多数主义民主规则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在此被保留给宪政来处理。 



  这样,诸如拆迁是否代表公共利益的问题就不难回答了。“公共利益”仍然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但这个问题不再是由学者或法官这类不可能严格中立的“旁观者”决定的,而是在民主代议过程中自动决定的。决定公共利益的“皮球”被“踢”给了议会,而如果民主选举将迫使议员代表选民的利益,那么议会的决定将被认为自然符合“公共利益”。笔者将在别处更详细地论证,宪法对财产或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要求与其说是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客观条件,不如说是表达了作出征收行为所必须满足的制度条件——全国和地方人大应该在决定征收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四、 “公共利益”与宪法 



  最后,如本文一开始承认,如此定义的“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共利益”仅代表着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未必充分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WriteZhu('10');
而社会功利主义也因此而受到诸多批评。如果被推向极端,功利主义可能会支持“多数人的暴政”(majoritarian
tyranny),纵容多数人通过民主和法治的形式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例如代表多数人利益的议会可以不仅决定拆迁符合公共利益,而且以法律形式明确拒绝为被拆迁户提供适当补偿,而由此给社会带来的快乐可能会超过给人数有限的被拆迁户所带来的痛苦。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WriteZhu('11');
批评的焦点是功利主义原则强调了效率但忽视了社会公正,因为虽然公共利益由个体利益构成,功利主义原则仍然允许集体无限制地超越或压制个人。只要社会其他成员所获得的快乐将超过个人所承受的痛苦,那么政府就可以通过立法去强迫个人为社会作出牺牲,而普通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非但不能纠正这种倾向,而且恰恰是造成这种结果的制度因素。 



  这意味民主和法治是不完善的,因而由此产生的“公共利益”也未必是完美无缺、“义无返顾”的追求目标。它要求我们通过其它途径超越普通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的局限性——这就是宪政:宪政的功能正是在于弥补民主和法治的不足。如果议会可能纯粹出于社会多数人的利益而忽视少数被拆迁户的基本权利,而这是宪政国家不能接受的结果,那就让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征收或征用都必须给予补偿,并通过司法审查制度予以有效保障。这正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也是为什么美国早在1791年的《权利法案》第五条就规定:“公用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通过司法审查制度,议会权力及其所定义的“公共利益”受到了实质性限制。 



  在这个意义上,由人民代表决定的“公共利益”是普通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但未必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宪政的目标。在通常情况下,在民主过程中产生的决定应该受到充分尊重,但是民主和法治也是有宪法限度的,因为即使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手段也不能剥夺任何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政固然尊重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但宪政的目标是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因此,尽管代表多数人的议会有权决定财产征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它必须按照宪法要求对被征收者提供公正补偿。通过宪政,民主和自由、效率和公正、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和少数人的权利最终获得了协调与统一。



保费趸交期交谁更划算



 所谓“趸交”就是一次性付清保费,“期交”就是与保险公司约定分期支付保费。到底是“趸交”好还是“期交”好?保险专家说,这个问题类似买房是一次付款好还是分期付款好,没有好与不好的定论,而是是否适合自己。


  

  保险专家分析:保险公司各险种的交费标准都是经过精算后,以同期银行利率为比照制定的。一次性趸交与分期交付的差别就像20年整存整取的定期储蓄与零存整取一样。


  

  趸交比较便宜

  

  王太太每年在保险上的投入超过万元,但说起“趸交”还是“期交”,王太太还是一头雾水。其实,“趸交”和“期交”与每一个投保人息息相关,它们是购买人寿保险的两种交费方式。


  

  趸交其实也可分两种。一种是把一份保险的保费一次性付清。另一种是把一份保险按年拆分成若干份独立的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对趸交费率的设定比期交要高6-7%,所以选择趸交,客户可以得到价格上的实惠,但前提是客户必须一下子拿出一大笔资金。以周先生为例,周先生购买了保额为26万元的两全保险,一次性趸交要交保费17.8万元,分期年交每年交费1万元,交25年,总计25万元。如果扣除利息因素,单纯以所交保费计算,趸交比期交少支付28%。再比如陈先生,陈先生购买分红型两全保险,每年交费10000元,交费及保险期限25年。如果陈先生选择一次性趸交,则满期保障比期交高了12.6%。


  

  趸交虽然算上去要便宜一些,但保险公司一般都设有趸交的交费底线,据了解,一般都在万元以上;同时,一些短期险种只规定了期交保费,而不设有趸交方式。


  

  据了解,选择趸交的投保人多半是考虑到自己工作不稳定,而手中恰有一笔钱,为避免将来经济状况变化,交付困难,所以选择趸交方式。但是相比之下,期交则能为投保人带来更多保障。


  

  保险专家分析:期交主要在三方面较趸交更有“保障”优势。


  

  期交保障更多

  

  其一,保费豁免。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尚未满时就出险,则未交清的那部分保费就可免除,并不影响获得保单全额的赔偿。如赵先生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了本可以分20年交清的保费,金额是3万元。保单生效两年后,赵先生不幸患了癌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赵先生理赔7万元,但这个时候,按照约定,赵先生已经交的3万元保费是不退还的。“如果赵先生选择20年交,那么,出险前他只交了三年合计7000多元的保费,就同样能获得7万元的全额赔偿”,保险公司人士表示。


  

  据该人士透露,目前占各家保险公司的疾病险,多规定保单生效后一年以内出险,退还已交保费,获得保险金额的10%赔偿;一年以后出险,不退保费,获得全额赔偿。


  

  其二,购买附加险。投保人在购买主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一些附加险。但据了解,保险公司一般会规定:“只有在投保主险,且在主险交费期内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保附加险。”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趸交,交清保费,则购买行为已经结束,即便相中合适的附加险,也没办法购买。


  

  此外,期交可令投保人实现追加保障。如孙先生已经购买了保额10万元的保险,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孙先生想要追加保障,但由于他选择了一次性趸交,想要按原来的交费标准追加保障已经不可能。孙先生只能重新另投一份保险。保险公司人士说,像孙先生这种情况,如果采用期交保费,只要原先的保额达到5万元上,就可以按原先的交费标准再追加购买价值为原保额20%的新险。

2/25/2006

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流通性。债券~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3)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4)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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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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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相比国债市场的大幅下挫、股票市场的惨淡经营,国内可转债市场却是"风景独好",年收益率高达21.78%。对于可转债这一国内新兴的投资品种,很多普通投资者可能比较陌生,那么可转债到底是怎样一种投资工具呢?


  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特性的特殊企业债



  可转债是指一种允许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转换成发债公司确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的特殊的企业债,目前一般由上市公司发行。由此可见,可转债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性,一方面,它具有面值、期限、利率等一般债券的特征,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另一方面,它可以按照一定比率转换为对应公司的股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变动与公司的股价变化密切相关。在证券市场上,可转债因其独特的优势正日益被投资者所认同。




  "下跌风险有界,上涨收益无限"的独特优势




  由于兼具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可转债将风险和收益有效地结合起来,既能够在牛市的时候转换成股票享受高收益,又可以在熊市的时候选择债券来保证本金安全,从而避免了股票风险大和债券收益低的缺点。这对于既注重投资本金的安全又不放弃获取较高投资回报机会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非常合适的选择。




  具体而言,可转债的价值由两部分构成:债券价值和选择权价值。前者更强调本金安全,后者则注重收益回报。




  债券价值是指可转债每年支付的利息和期满时获得的本金按一定的贴现率折算的当前价值。通常,可转债的价格是不会跌破其债券部分的价值的,也就是说可转债具有"下跌有界"的特点,"界"指债券价值构筑的保底线。对投资者而言,在任何一个价位购买的可转债都可以明确地知晓最低可回收的投资本金。我国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决定了所有可转债的信用等级可以等同于中央企业债券、金融债,这就进一步提高可转债的下方风险保护能力。




  选择权价值主要是指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转股权价值。转股权价值相当于一个看涨股票期权,可转债持有人可以通过支付少量成本获得转股权,来享受未来公司股价上涨所带来的转股收益。理论上,在基础股票价格超过转股价后,可转债与基础股票价格同步上涨,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转债具有"上涨无限"的特点。




  不难看出,如果在股市处于熊市期间,基础股票价格下跌,但由于可转债有债券价值保底,可转债的下跌幅度将远小于基础股票,表现出强于股票的抗跌性;而在股市处于牛市期间,可转债与基础股票同步上涨,同样能够享受到基础股票上涨带来的高收益,因此,可转债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具有较低风险、中高收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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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006

银行职员的工资一般是多少










首先,给这位朋友提供一些“视觉冲击”——部分银行不同职位的月薪收入的大概情况:




建行(北分下属支行)去年入司新职员
前两月1900元/月

农行(分行下属支行)柜员 第一年
税前3000元/月左右;客户经理
2000-7000元/月(依据个人业绩而定)

交行(北分下属支行) 柜员 第一年
1500元/月;第二年长到3000元/月

中信 柜员 税前5000-6000元/月;客户经理
1500元/月底薪,根据业绩有额外提成。



由上可知,依据不同职位与不同属性(比如“柜员”与“客户经理”,后者要根据业绩评定薪金)的工作,银行职员的收入是不同的。




基本情况是:北京最低为 柜员 第一年
1500元/月;每过一定年限及职位的晋升会有提高。而且年终会有分红。


现金溢价收购










现金溢价收购就是指用现金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流通股票的收购行为.用现金并且高于市价可以保证收购行动顺利完成.


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积累和消费具有相互促进的一面,也存在不一致的一面。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




首先,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和消费部分都应有所增长。积累的最低限是使生产规模有所扩大,积累的最高限是保证人民的消费水平有所提高。片面的高积累、低消费,或者只看眼前,不看长远,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消费,都是有害的。




其次,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一致。在国民收入中,积累和消费两部分的价值形式称作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一方面,积累基金必须同社会增加的生产资料相一致;另一方面,消费基金必须同全社会的消费资料数量相一致。




再次,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分配还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总之,国民收入的分配不能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而要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

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的区别



上证综合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该指数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准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自1991年7月15日开始发布。该指数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全部A股和全部B股的股价走势。其计算方法与深综合指数大体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对
新股的处理。
上证综指的计算,当有新股上市时,一个月以后方列入计算范围。




我国深圳成分指数的成份股40只,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基点1000点,1994年为基期,与海外主要股市编制股指的规则大体相同。

2/14/2006

银证通



“银证通”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根据新的市场需求,共同开发的高层次电子商务产品。它是基于"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以各合作银行的储蓄卡(存折)为证券保证金帐户,集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功能为一体,采用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掌上股市等交易方式,实现各项证券交易的新型个人理财工具。


“银证通”业务是指在银行和券商联网的基础上,投资者直接利用在银行各网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或存折作为证券保证金账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电话银行、银行柜台系统、银行网上交易系统、手机银行等),或通过券商的委托系统(电话委托、自助键盘委托、网上委托、客户呼叫中心等)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业务。“银证通”业务与传统的证券营业部买卖股票在临柜地点、委托渠道、资金结算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在“银证通”业务中,投资者的股票由券商管理,相应的资金清算由银行直接在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上记账,投资者不必频繁将资金在银行和券商间划拨。股民可直接用存折或银行卡买卖股票及查询交易结果,而不用到证券公司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也无须在银行与券商间来回转保证金。“银证通”业务让投资理财更方便、更快捷。“银证通”业务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省除了资金调拨的手续,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投资者的集中理财要求,非常适合需要进行证券投资但又没有太多时间频繁出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投资者。



2/13/2006

国债



国债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与其它类型债券相比较,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具有极高的信用度,被誉为“金边债券”。


又称公债,是政府举债的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它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国家发行债券或借款实际上是筹集资金,从而,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国债的发行要遵循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债券或借款到期不仅要还本,还要付一定的利息。




国债一般由银行代为发行,3年期和5年期居多,一般万元起价,利率较高且不扣税,是稳健型投资中比较好的选择~不过不是很好买

2/10/2006

金融业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对此有一个认识和发展过程。过去我国金融业发展既缓慢又不规范,经过十几年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